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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中買賣雙方是誰?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99W

一、行紀合同中買賣雙方是誰?

行紀合同中買賣雙方是誰?

行紀合同裏並沒有買賣雙方,行紀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人從事貿易活動,並將該貿易活動的利益移轉給該他方,而他方支付約定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又稱“信託合同”。行紀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酬金的協議。

(1)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間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有時可以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2)行紀合同關係中,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被代理人,即委託人有介入權,可基於介入權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3)行紀合同關係中,委託人不履行義務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第三人有權選擇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來主張損害的賠償,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享有哪些提存權?

1、買入行紀中的提存權的構成要件

(一)、行紀人已按行紀合同的約定買入了委託物。

(二)、行紀合同必須合法有效。

(三)、行紀人已催告委託人受領委託物。

(四)、委託人拒絕受領委託物無正當的理由,也即委託人有條件能夠受領委託物,卻無理由地拒絕。

(五)、提存的標的物與行紀合同的標的物相符,且適宜提存。

2、賣出行紀中行紀人的提存權的構成要件

(一)、必須存在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的情形。

(二)、行紀人已催告委託人。

(三)、委託人不取回或處分委託物。

(四)、委託物適宜提存。

行紀合同並不是買賣合同,因此不存在買賣雙方一説。行紀人享受的提存權包括兩方面,一種是買入行紀中的提存權,一種是賣出行紀中的提存權,這兩種提存權的構成不同。行紀人要按照行紀合同的約定,買入委託物或賣出委託物,需要催告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