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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48W

一、招標代理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招標代理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一般構成要件

即違約當事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都必須具備的要件。

1、違約行為《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裏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是違約行為,所以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是有違約行為。

(1)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違約行為的發生以合同關係存在為前提。違約行為是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無違約行為即無違約責任。違約行為的特點在於:其一,違約行為的行為人是合同當事人,這是由合同相對性規則決定的。其二,違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合同義務主要通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具有任意性。對約定義務的違反構成違約行為。但是,對於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但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的違反,也可能構成違約行為。其三,與合同義務相對應的是合同,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必然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2)違約行為形態,是根據違約行為違反合同義務的性質、特點,對違約行為所作的分類。一般而言,違約行為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大類。所謂不履行,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包括拒絕履行和根本違約。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雖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但履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適當履行包括質的不當(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量的不當即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和履行時間不當(提前履行和遲延履行)等。就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而言,違約行為可以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實際違約,是指期限屆滿後發生的違約。

2、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僅有違約行為這一積極要件還不足以構成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還需要具備另一消極要件,即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民法典》第59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這裏的“不可抗力”就是法定的免責事由。除法定的免責事由外,當事人如果約定有免責事由,那麼免責事由發生時,當事人也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當事人免責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約定免責事由的條款本身是有效的。

(二)特殊構成要件

除一般構成要件外,與違約責任的各種具體形式相適應,每種責任方式又都有自己的構成要件,相互之間並不等同。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是指確定違約責任是否成立,即違約行為人是否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

在違約責任制度中,對當事人違約行為責任的追究,法律是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違約後果或是其它作為判斷標準,正是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旨意所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通常有兩種: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般來説大陸法系以過錯推定為原則,而英美法系以嚴格責任為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

2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不論違約方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合約定,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總體來講,我國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同於大陸法上的過錯推定原則。

在起初的合同擬定時,就應該對違約事項作出規定,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只要對方做出有所違背合同的行為,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採用仲裁或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