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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未生效可以解除嗎?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92W

一、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未生效可以解除嗎?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未生效可以解除嗎?

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條件未達成的,是屬於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單方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附條件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後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捨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後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三、合同成立的作用有哪些?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係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後,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未生效可以解除,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條件,或者是直接與另一方合同當事人協商好,這樣才能保障到雙方的權利和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失,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協商一下,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Tags:生效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