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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追認期限是多久?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8.52K

一、無權代理追認期限是多久?

無權代理追認期限是多久?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因此,無權代理的追認期限是自收到相對人的催告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

被代理人可以自行主動對無權代理行為進行追認,也可以在收到相對人的催告通知後一個月內進行追認,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未明確表示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

對於狹義無權代理,被代理人可追認也可以否認,但為了防止被代理人無限期地拖延追認,使狹義無權代理長期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應當對代理人的追認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關於追認權的行使期限,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一是相對人已行使催告權;另一種情況是相對人未行使催告權。

二、無權代理撤銷權期限是多久?

對撤銷權行使期限規定了兩層意思:

(1)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應當行使撤銷權,否則過了一年後,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這裏的“應當知道”是指作為一般的債權人在該情況下都應該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

(2)如果債權人由於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也就是説,在前一規定不能適用情況下,才能適用後一層意思。關於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質問題,因撤銷權實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對於形成權的行使期間通常一般是規定其為除斥期間,因此,五年是一個不變期間,而一年本身也是一個不變期間,只不過五年與一年的期間起算點有異。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財產處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處分財產之日起算。

無權代理的追認期限是一個月,從收到相對人的催告之日開始計算。無權代理的撤銷期限有兩層意思,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開始計算,一年內都可以行使撤銷權,超過一年之後,債權人的撤銷權取消。債權人由於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不知道撤銷事由發生,撤銷權可以延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