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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合同簽訂流程是怎樣的?

欄目: 合同訂立 / 發佈於: / 人氣:1.05W

基本上大部分人都會買保險,以減少意外風險所帶來的損失。保險人需要簽訂相關保險合同取得保險資格才可以,一般還有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人的保險事務。合同規定了雙方明確的責任和義務,那麼保險代理合同簽訂流程是什麼呢?接下來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保險代理合同簽訂流程是怎樣的?

一、保險代理合同

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保險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代理合同以保險人的名義為保險人開展業務,並據此接受代理手續費。因此,保險代理合同簽約實質上規定了保險代理的性質是明示代理,而非默示代理。保險代理合同的簽約既可以發生在法人之間,即保險人和保險專業代理或兼業代理人之間;也可發生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間,即保險人和保險個人代理人之間。

二、保險代理合同的訂立

1、訂立的程序。

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在協商的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提出要約。雙方就代理權限、代理險種、代理範圍以及代理手續費等項目進行協商。並在意見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簽訂保險代理合同。一般而言。保險人負責擬定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保險代理人如對保險人列出的合同的主要內容和事項表示滿意。則作出同意的答覆。保險代理合同即告生效。要約與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兩個階段。被要約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所以要約並不構成對被要約人的約束。

2、訂立的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即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合同的真實目的確實是為了代理保險業務以取得手續費收入。保險公司也確實是為了依靠保險代理人銷售其保險產品。而不是為了其他目的而用欺騙或違法的手段簽訂合同。

(2)合法性原則。一是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合同主體)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是保險代理合同所規定的保險代理行為(合同客體)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三是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必須真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3)自願平等原則。即保險代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代理合同。而不能採用威逼、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簽訂代理合同。

(4)對價有償原則。保險代理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關係是提供服務和支付報酬的關係。是服務與貨幣的交換關係。有別於一般經濟合同的等價有償關係。

(5)書面形式原則。保險代理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用無歧義的文字明確表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凡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以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一般被認為不成立或無效。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已履行了口頭形式的經濟合同。則被認為該合同已成立或有效。

3.訂立後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發生的法律後果。合同不是法律。而是由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但它一旦依法成立後就受法律保護。

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保險代理合同訂立後的法律效力表現在:

(1)在保險代理合同的當事人之問產生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2)保險代理合同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即當事人各方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都應該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保險代理合同是處理合同糾紛的依據。合同是據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法律依據。合同當事人發生爭議時。應以合同內容為依據進行協商、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簽署的合同,規定了雙方需要遵守的義務和擁有的權利,訂立時需要公平公正,在要約和承諾的過程中合法合理,確保利益的明確。一旦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