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佔有改定適用於質押權嗎?
佔有改定不適用於質押權,交付作為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作另外的約定,否則無效。創設質權的行為應當公示,公示是質權的生效要件。質物依其性質可以移轉佔有的,應當交付,不能以佔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
“如許設定人仍繼續質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質權,則等於無公示方法的動產抵押之設定,不免有害於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權或質權之第三人利益,而動搖一般動產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佔有質物,禁止以佔有改定之方法,以設定質權。”
二、佔有改定是什麼意思?
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一種。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複合法律行為。佔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佔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佔有改定製度源自德國民法,後為許多大陸法國家的民法所確認,它為現代社會民事活動提供了靈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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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質押權的含義
質押權也叫做質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押後,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佔有為特徵。
四、質押的分類
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一)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二)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擔保。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質押權在某種程度上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在這件東西質押出去的同時,物品所有人就要想清楚將來債權人是有可能行使質押權的,債權人在行使質押權的時候也沒有必要和債務人進行協商,如果當時不交出這件物品,可以直接通過法律制度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