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税。因採用在應税憑證上粘貼印花税票作為完税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税的納税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
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
現行印花税只對《印花税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徵税。具體徵税範圍如下:
1.經濟合同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
承包合同。
(5)財產
租賃合同。
(6)貨物
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
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係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
3.營業賬簿
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税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税和按件計税兩種計税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印花税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