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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同要怎樣籤才有效

欄目: 合同訂立 / 發佈於: / 人氣:3.22W

一、股份合同要怎樣籤才有效

股份合同要怎樣籤才有效

1、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

(2)訂約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應當具備要約和承諾二個階段。

2、對於已經成立的合同,還必須具備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是,只要合同雙方訂立的內容不違背法律的基本規定,就是有效的,這是法律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我國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是指: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股權代持協議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一)協議的合法性

目前,司法解釋認可了一般情況下代持協議的合法性,但是如果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協議仍將被視作無效。

(二)條款約定不明

目標公司的股權在未來存在多種變化的可能性,代持協議應當預見到這些可能發生的變化,並作出相應的約定。

(三)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

雖然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實際出資人想從幕後走到台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光憑一紙代持協議是不夠的。根據司法解釋,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四)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係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名義股東則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

(五)名義股東的風險

以上幾點,均反映了實際投資人的種種風險,以此看來,似乎名義股東在雙方的法律關係中佔盡主動,高枕無憂——畢竟,股權在我手中我怕誰?

但是情況並非如此,名義股東的風險有時並不比實際出資人小。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若債權人追索,則名義股東需要在承諾的出資範圍內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而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六)未來股權轉讓的税務風險

當然,如果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各司其職良好合作,以上風險也許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協議還有一個繞不開的問題——即未來股權轉讓的税務風險。

當條件成熟、實際出資人準備解除代持協議時,税務問題就隨之而來——從外觀上看,實際出資人是從名義股東那裏受讓了股權,當然需要繳税!通常,税務機關對於當事人辯稱因為股權代持關係,並未發生股權轉讓的説法並不認可,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税。

綜上所述,其實不管是簽訂股份合同還是簽訂其他合同,只要該合同裏面的內容是表達了當事人的意思且籤該合同是在雙方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籤訂的都是有效的,但是在法律規定裏面也有些情形下籤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合同的、危害到國家利益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