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無力支付貨款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喪失債務清償能力的,出借人是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債務人未能提供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