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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產生留置權的合同是什麼

欄目: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93W

留置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時,債權人便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便為留置財產。留置權可適用於加工承攬合同,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基本不可以採取留置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不能產生留置權的合同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