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