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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人對委託物行使拍賣權的應符合哪些條件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9W

1、首先取得行紀貨物佔有權或行使留置權,否則不得拍賣行紀貨物;
2、必須給委託人留有履行債務的期限,此期不得少於兩個月;
3、拍賣留置物不得弄虛作假、侵害委託人的利益
4、拍賣行紀貨物後,行紀人有權從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但超過應得費用和報酬的部分應當返還委託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人對委託物行使拍賣權的應符合哪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