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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大會如何決議有效?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08W

我們在電視劇和電影上我們會經常看到公司在緊急的情況下通常都會來股東大會,我們大家對於股東大會其實都有所知道。對於股東大會,顧名思義就是各個股東一起聯合召開的會議來解決公司的問題的。那麼公司法股東大會如何決議有效呢?

公司法股東大會如何決議有效?

一、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判斷

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情形。但按照我國民法的相關理論,“作出股東會決議”這一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其成立的條件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其中3項條件屬於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詳見本函“無效股東會決議的判定”部分)。因此,除3項條件外,“作出股東會決議”這一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主體適格(即由股東會作出且在股東會權限內)、意思表示真實(即真實意思表示是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條件。

根據上述條件,司法實踐中,不成立的股東會決議主要有以下兩類,共五種情形:

1、未召開股東會作出的股東會決議(法律規定可以不召開的除外)

(1)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法律規定的含義

根據上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職權的方式為召開股東會,未召開股東會而形成股東會決議的,應當認定為並非股東會在行使職權,而是股東個人在行使職權。當然,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屬於例外情形。

因此,除有限公司的股東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外,其他情形要作出股東會決議,必須召集股東會(但股東會的召開形式不一定為面對面會議)。若未召集股東會的,該等股東會決議作出的主體實際並非公司的股東會,應當認定為不成立的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實際支持了該觀點。其認為未召集股東會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無效,是由於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未成立的股東會決議當做無效處理,該類決議的性質實際是未成立的股東會決議。

2、並非股東會作出的股東會決議

按照我國民法的相關理論,“召集股東會”這一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其有效的條件同樣為:A、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B、意思表示真實;C、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由於“召集股東會”這一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其有效的要件實際為A、B兩個,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

因此,認定一個會議系股東會的基本標準為:A、股東會由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約定的人召集;B、意思表示應當為召集股東會而非其他。(注: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還需遵守出席人數的規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如何確保所作決議合法有效?

1、從召集會議程序要求上看,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同時根據該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2、需要注意的是,為確保決議合法有效,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另外,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相關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但是,如果董事會沒有通知其他股東,則股東大會不得對該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否則決議是無效的。

3、最後,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

對於公司法股東大會如何決議有效的問題我們國家的規定是召開股東大會的時候應該有相應的記錄人員和主持人,然後都應該在相應的問題策劃書上進行簽字並且保存,對於股東大會基本上都是對解決問題才召開的,所以説對於公司來説股東大會是非常的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