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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借款是什麼意思?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9.41K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借款是什麼意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借款是什麼意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借款狹義上是指股東(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領取資金,用於自身或他人使用的一種行為;廣義的股東借款指股東運用借款、往來款、領取備用金、預領材料款等多種形式向公司領取資金。股東與公司之間“合法的”借貸關係才會受到法律保護。合法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內容、借款用途、債權債務關係合法等等。例如,股東借款在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下應當經過全體股東同意,並履行法定程序;股東借款應當與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並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按期還本付息;股東借款額不應超過其股份數額;借款時間不應超過一年。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對於股東借款的相關事項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借款的具體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股東與公司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處理,特別是相關借款的行為,如果存在違法的行為,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