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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股東個人欠債影響公司?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1.28W

一、根據法律規定股東個人欠債影響公司?

根據法律規定股東個人欠債影響公司?

根據法律規定股東個人欠債影響公司,畢竟個人所欠債務較多,那麼在遇到公司本年代債務的時候,就會導致無意進行,經常會影響到整個公司。存在股東連帶責任的情況如下。

(一)股東虛假出資

如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實有資本雖然沒有達到公司章程記載的數額但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公司具備法人資格,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出資不足的股東應當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除此之外,也應當包括股東出資雖達到或高於最低註冊資本、但顯著低於該公司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規模和負債規模所要求的股權資本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股東的投資減少了,相對來説是規避了公司債務,也應視為一種出資不實的情況,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對公司的過渡控制

股東對公司的過渡控制,導致公司和股東的資產、財務、業務、機構、人員發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東共用一本賬、共享一個銀行賬號等。在此種情況下,如發生公司對外債務的狀況,往往是公司股東因此掌握大量從公司獲取的資產,而公司卻無力承擔對外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這就是公司法20條關於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的獨力地位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所難以區分的是,何謂“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其標準是什麼,不得而知!既便有標準,難道公司債權人利益只有在受到嚴重損害的情況下法律才能得以保護嗎?債權人受到的一般損失怎麼辦?

二、債權人提出股東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需要承當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目前,債權人訴請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需完成以下舉證責任:

(1)股東的確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並導致了公司逃避債務;

(2)債權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非一般損害;

(3)股東的濫權行為與債權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新《公司法》第64條對於一人公司股東採取了法人資格濫用推定的態度,即舉證責任倒置的態度。倘若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就應當推定一人股東濫用了公司法人資格,從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我國公司法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方面的一大創新。因此,債權人與一人公司發生交易時也具有某種程度的安全感。

對一個公司的股東來説的話,個人所欠的債務户相對來説也是會間接的影響到公司的,因為畢竟公司內部它也是有一些債務方面的問題的,如果普通只是承擔連帶責任的話,就會導致自己的償債的能力下降,從而產生不良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