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投資管理公司時,也需要股東履行出資的責任,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成立的投資公司是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是不需要股東實繳資本馬上到位的,股東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認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