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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資本公積的處理有哪些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5.64K

一、股權轉讓後資本公積的處理有哪些

股權轉讓後資本公積的處理有哪些

①補償原投資者資本的風險價值以及其在企業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權益。相同數量的投資,由於出資時間不同,其企業的影響程度不同,由此而帶給投資者的權利也不同,往往前者大於後者。所以新加入的投資者要付出大於原有投資者的出資額,才能取得與原有投資者相同的投資比例。另外,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屬原投資者的權益,但沒有轉入實收資本。如果新投資者一旦加入,則將與原投資者共享該部分權益。這顯然不公平合理,因此為了補償原投資者的權益損失,新投資者如果需要獲得與原投資者相等的投資比例,就需要付出比原投資者在獲取該投資比例時所投入的資本更多的出資額,從而產生資本溢價。

②補償企業未確認的自創商譽一個企業從創立、籌建、生產營運,到開拓市場,構造企業的管理體系等,都會在無形之中增加企業的商譽,進而增加企業的財富。但是在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下,出於會計計量上的不確定性和會計穩健原則等的考慮,企業不能夠確認自創的商譽。因此,在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中,並沒有體現因自創商譽而使企業所有者財富增加的部分。然而如果新投資者加入企業,將毫無疑問地會分享到自創商譽的益處,那麼新投資者就必須付出更多的投入資本,以補償原投資者在自創商譽收益權方面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新投資者投入的資本,也會超過其按投資比例在實收資本中所擁有的部分,從而產生溢價。

③在企業重組活動中,除了上述兩個原因之外,新投資者為了獲得對企業的控制權,為了獲得行業准入、為了得到政策扶持或者所得税優惠等原因,也會導致其投入資本高於其在實收資本中按投資比例所享有的份額,從而產生資本公積。説白了就是獲利代價,不用明細到—某某公司,資本溢價從產生開始就是共同權益了。

二、股權轉讓的有關法定手續

我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司股權轉讓有關法定手續的規定是:公司股權轉讓應召開股東會進行決議;當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轉讓股份時,必須取得過半數的股東同意;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股權轉讓應獲得政府審批機關同意;國有控股公司股權轉讓應經其政府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主管部門的批准。另外,股權轉讓時,股東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就股權轉讓的價格、購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時間、轉讓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潤的享受以及債權債務的責任等四個方面主要事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轉讓方、受讓方其中一方是國有企業或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部門的,轉讓協議應經其政府主管部門、財政、國資部門的批准。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

在以上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中,難點也是容易忽略的問題之一是如何確定股份轉讓價格。實際工作中許多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只以原始投資價值來確定轉讓股份的價值。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方法有以下幾種:按實收資本賬面價值(即原始投資價值)來確定;按公司所有者權益來確定;按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司淨資產價值來確定(評估報告一般應經公司董事會或主管財政、國資部門確認);轉讓、受讓雙方通過談判來確定協議價。上述四種方法中,第三種方法提供了社會公允的股權轉讓價格,最為可取。並且我國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也有明確規定,當轉讓方或受讓方其中一方為國有企業的,股權轉讓時必須通過法定評估機構對公司淨資產進行評估,且評估報告應由主管財政、國資部門確認。

根據相關內容的規定,股權轉讓後資本公積的處理基本上就是這樣,希望本篇文章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和了解。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一定要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同時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會牽涉到股權轉讓後價格的確定。股權轉讓是有一定的風險,在轉讓股權之前一定要認真考慮,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