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轉讓與特殊轉讓:這是根據股權轉讓在《公司法》上有無規定而作的劃分。2、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這是根據受讓人的不同而作的分類。3、全部轉讓與部分轉讓:這是根據標的在轉讓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劃分。4、約定轉讓與法定轉讓:這是根據轉讓所賴以發生的依據而作的劃分。【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71條規定: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