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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股東後原股東對貸款負責嗎

欄目: 股權 / 發佈於: / 人氣:1.69W

仍由目標公司來還,因為股權轉讓僅僅是股東權利的變化,不影響公司對外權利義務的變化;如果以前的貸款。是有限公司以前的法人代表和股東作出的決定和決策。簽署的貸款協議。那麼有限公司變更了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以前的銀行貸款和擔保,原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當然還有責任。如果這筆貸款造成巨大損失。可能還要追究原法人代表和股東的刑事責任。
如原股東對該貸款進行隱瞞,導致股權交易價格失衡,則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承擔違約金等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可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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