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税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第五條規定,税務師事務所採取合夥制或者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除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夥人或者股東由税務師、註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其中税務師佔比應高於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責任制税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三)税務師、註冊會計師、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税務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股東或者從業;
(四)税務師事務所字號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税務師事務所字號重複。
合夥制税務師事務所分為普通合夥税務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夥税務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