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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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實際控制人法條是什麼
2005年《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012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013年《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18.1條
(七)實際控制人: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八)控制:指能夠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可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狀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控制:
1、股東名冊中顯示持有公司股份數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2、能夠直接或者間接行使一個公司的表決權多於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能夠行使的表決權;
3、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
4、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