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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追索權行使的限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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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票據法》第61條的規定,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第二,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兑;
第三,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在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時要求行使付款請求權屬於持票人自身的過錯,應由持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喪失對部分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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