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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服務合同的效力

欄目: 其它服務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51W
居間服務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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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服務合同費用如何負擔


1、在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況下,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這時居間人所需的居間費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間報酬內,所以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但在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時,依據《合同法》第427條的規定,居間人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必要的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間行為雙方當事人對於報酬有單獨的約定,依據《合同法》第427條的規定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當然該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超出法律的規定,超出的部分將無效。

2、居間服務合同約定的情形未實現,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