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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認定為工傷 | 職工在外單位履職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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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因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而狀告人社局的行政案件。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維持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職工在外單位履職受傷 法院判決認定為工傷

2018年1月1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裝卸業務協議書》,約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煤炭裝卸場地及裝卸服務。協議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王某系A公司職工,受A公司安排,在B公司的貨場履職,其工作職責是對貨物的裝卸進行監督檢查。

2018年10月26日,王某為完成A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務,在B公司貨場內作業檢查時,不慎被一輛剷車壓到雙腳,導致雙下肢擠壓傷、脛腓骨骨折、多發性跖骨骨折、踝和足水平多神經損傷。王某向萍鄉市安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安源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向A公司送達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A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安源人社局經過調查核實,並結合相關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王某所受傷害為工傷,並依法向王某及A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

A公司認為,王某是在B公司的貨場內受傷,並非A公司工作場地,遂以安源人社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安源人社局對王某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是安源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本案要審查的內容是該工傷認定決定是否合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規定中的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A公司與B公司簽訂《裝卸業務協議書》,約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煤炭裝卸場地及裝卸服務。

王某系受A公司安排在B公司場地內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傷,應當認定其是在工作場所內受傷。A公司提出王某受傷場所在B公司,並非A公司工作場地,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意見不能成立。

安源人社局受理涉案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並結合相關證據材料,認定王某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並據此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無不當。綜上,安源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傷認定決定合法。一審法院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萍鄉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