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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期怎樣預防財產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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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期怎樣預防財產轉移離婚時期怎樣預防財產轉移當離婚降臨時,一方往往儘量轉移或隱瞞夫妻共同財產,造成另一方財產受到損失。如何避免和防範財產被轉移,筆者擬對離婚族提個醒。

離婚時期怎樣預防財產轉移

一、要注意收集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就離婚案件而言在日常生活中應注意:

(1)對房屋等不動產或其它需要進行所有權登記的財產,以及雖不要進行所有權登記但金額、價值大的財產,應將自己的名字寫入產權證書,或達成出資協議、書寫好共有證明。

(2)注意掌握對方開户銀行以及資金賬號,收集對方的大額儲蓄信息、取款的憑條或信用卡刷卡記錄。既把握動向,又可以證明期間置業的出資事實。

(3)掌握家庭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另一方資金的流向情況,以便進行必要的反駁或抗辯。

(4)注意收集和保管購買財產的發票,預感到一方可能轉移隱匿財產時,可請他人來家列出財產清單並簽字,或請公證機關公證、請律師見證。一旦發現家中財產被轉移,也可立即報警,以便確定證據。

二、要及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由於銀行存取款、股票、證券、基金、股權等,都屬於商業祕密或為當事人、代理人無法通過自身獲得的材料,房屋產權證、汽車登記、股權變更登記等也為國家相關部門所保存,因此若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對方有在此類方面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當事人提出此類申請的同時,必須提供相關線索。如對銀行存取款,必須提供開户行和賬號,否則法院便無法調查,法院也不可能漫無目的、大海撈針式的對本地所有銀行或全國的金融機構進行調查。

三、訴請法院確認相關轉讓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因為彼此的日常生活需要,未經另一方許可,擅自處理大額財產,不僅侵犯了對方的共有權,而且由於一方存在故意欺詐、惡意串通等導致行為違法。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此類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便沒有法律約束力,對方有權請求法院確認該行為無效。

四、離婚也可以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也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據此,離婚並不意味着一了百了,仍然可以留意對方是否隱匿轉移財產,一旦發現,即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法院同樣會依法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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