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二審提出上訴後多久開庭? | 對一審判決不服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2.53W

基本概述

對一審判決不服,二審提出上訴後多久開庭?

一審不服上訴二審的時間為十五日內。具體如下:
1、案件的當事人要是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的話,則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間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申訴程序

申訴程序如下: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上訴程序

一審判決不服上訴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
3、原審人民法院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並將全部案卷、證據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4、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作出裁判。
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二審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