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毒品犯罪昆明會議紀要》新增7點罪輕辯護依據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2.52W

新發布的2023年《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昆明會議紀要”)較之前的武漢會議紀要,對很多實務爭議問題有了指導規定,其中有多處新增內容是規定了可以排除毒品犯罪或輕判輕罰的情形。

《毒品犯罪昆明會議紀要》新增7點罪輕辯護依據

筆者歸納有7點新增規定,可以作為新的罪輕辯護依據

1.關於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確有證據證明出於治療疾病等相關目的,違反藥品管理法規, 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生產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國家規定管制的麻 醉藥品、精神藥品而予以銷售,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被管制的麻醉精神物質,有部分可合法用於藥物,被濫用的可認定為是毒品。昆明會議紀要已明確規定了,為了治病而購買境外合法上市的麻醉精神藥品的,一般不認定販賣毒品罪。同時,依據該規定,對於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不以毒品犯罪定性,而是以處罰更輕妨害藥品管理罪定罪處罰。

2.不以提煉毒品或者非法買賣為目的,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過往司法實踐中,有一些人為了自用(包括吸食、食用、藥用等等),有在家中種植大麻、罌粟等情況的案件。該規定明確,對於不以提煉毒品或者非法買賣為目的的,可從寬處理,還首次明確情節輕微的可免予刑事處罰。

3.混合型毒品中含有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成分的,一般以海洛因或者甲 基苯丙胺分別認定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含量極低的,可以根據混合型毒品中其他定罪 量刑數量標準較低且含量較高的毒品成分認定毒品種類,並在量 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的成分、含量和全案毒品數量。

過往對於混合型毒品,一般都是以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折算比較高的成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但確實有一些案件,其中折算比較高的成分含量很低,而主要毒品成分折算比較低,以折算比較高的成分定罪量刑可能量刑過重,導致罪責刑不相適應。比如涉“神仙水”“催情水”的案件,一般其中是含有γ-羥基丁酸(又稱γ-羥丁酸,GHB),該物質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折算比為40:1,但也有少數案件中還會檢測出微量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如按照甲基苯丙胺定性,很容易一瓶就量刑7年以上,甚至是15年,而以γ-羥基丁酸定性,一瓶的數量可能才處幾個月刑罰。

4.應當準確認定共同犯罪人的涉案毒品數量,並非對所有共同犯罪人均按照涉案毒品的總數量認定處罰。對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毒品犯罪的總數量認定處罰。對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毒品犯罪的數 量認定處罰。對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毒品犯罪的數量認定處罰。

……

受僱於同一僱主同行運輸毒品,但受僱者之間沒有共同犯罪 故意,或者雖然明知他人受僱運輸毒品,但各自的運輸行為相對獨 立,既未實施配合、掩護他人運輸毒品的行為,又分別按照各自運 輸的毒品數量獲取報酬的,不認定為共同犯罪,受僱者對各自運輸 的毒品承擔刑事責任。

2段新規定,明確了部分毒品犯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人的犯罪數量僅以個人參與部分認定,避免不當認定其涉案數量,造成量刑過重

5.審理毒品死刑案件,應當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始終堅持證 據審查判斷認定的最高標準和最嚴要求,確保辦案質量。全案未查獲毒品的,一般不判處被告人死刑。主要犯罪事實中未查獲毒品的,判處被告人死刑應當特別慎重。

該規定明確限制了對未查到實物的毒品案件判處死刑,不過過往司法實踐中也基本按照該意見在操作了。

昆明會議紀要還有多處針對死刑適用的新的規定,有較多是原則性、有一定解讀空間,筆者認為體現了限制死刑適用的精神,就不一一詳列。

6.判處罰金刑,應當結合毒品犯罪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獲利情況、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罰金數額。對於決定並處沒收財產的毒品犯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的,應當按照上述確定罰金數額的原則,確定沒收個人部分財產的數額;判處無期徒刑的,可以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死緩或者死刑的,應當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根據刑法第347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走私、運輸、販賣製造毒品數量大等情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司法實踐中,對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判例,財產刑相對與犯罪獲利過重。這次會議紀要就明確對判處十五年的,是沒收個人部分財產,而不能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7.昆明會議紀要還對毒品犯罪立功和“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都有更為詳細的列舉明確,其中明確具有到案後規勸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投案、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查獲大量案外毒品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其他關於立功的規定不一一詳列。

注:公眾號前篇文章昆明會議紀要關於無罪辯護的新規定)

本文作者: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鄧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