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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與子女就房屋達成贈與協議,後雙方產生矛盾,老人起訴解除協議糾紛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2.12W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母親與子女就房屋達成贈與協議,後雙方產生矛盾,老人起訴解除協議糾紛

原告訴稱

周女士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解除周女士王女士張先生雙方於2011年達成的《協議》;2.請求判決由王女士張先生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周女士王女士的母親、張先生王女士的丈夫。周女士丈夫王某剛去世後,經王女士張先生請求在親友見證下,於2011年達成了有關贍養費、生活費、繼承等內容的《協議》。自雙方達成《協議》後王女士張先生沒有按照約定履行贍養義務,直至起訴前周女士曾因贍養費、無房居住、排除妨害及醫療費等王女士張先生的各種違法和違約行為起訴至法院。

現因王女士張先生多次違反《協議》約定的義務,周女士不再需要王女士張先生按照協議約定繼續履行贍養義務,特依據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提出解除《協議》,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周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王女士辯稱,不同意周女士訴訟請求。房子是2001年買的,是我們一起買的,房子登記在我父親王某剛名下,我們就又一起搬到樓房裏住。我父親去世後我每月給周女士200元,後來2012年周女士起訴變成我每月給400元。去年周女士又去法院起訴,然後判決我每月給900元,一直給到現在。周女士生病我也一直出錢,一分錢都沒差。今年9月份周女士不舒服,我還帶她去醫院看病。看病期間費用都是我負擔的。我沒有佔用周女士的房間,她都把自己房間鎖起來了,公共區域也都共同使用,房屋的各項費用也都是我出的。

張先生辯稱,不同意周女士訴訟請求。2012年以前我們都一起生活,所有費用都是我們兩口子負擔。2012年之後周女士找了老伴,我們就沒有再一起生活。贍養費我們一直交着。

 

法院查明

周女士王某剛系夫妻關係,共生育王某潔王女士二個女兒。王某剛2007年去世。王女士張先生系夫妻關係。

2011年5月11日,周女士王女士張先生簽訂《協議》,內容為:一、及時交納贍養費,每年2500元,。二、母親若有不適,(患病)及時陪同去醫院治療。三、家中柴米油鹽生活必需品,每月由王女士張先生承擔。四、遇有逢年過節生日所費用由王女士張先生承擔。五、家中樓房一切費用由王女士張先生承擔。六、現有懷柔區一號房間,房產所有權為王某剛周女士所有,若百年之後,由王女士張先生繼承。

若以上條款王女士張先生違約,此協議母親周女士無條件提出無效。周女士王女士張先生在該協議落款處簽字、摁手印,擔保人處有高某周某傑周某霖周某輝等人簽字。

2012年周女士將以贍養糾紛將王某潔王女士訴至本院,經審理本院作出判決書,確定王某潔王女士每人每月各給付周女士生活費400元並各承擔周女士醫療費的二分之一。

2018年周女士將以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將王某潔王女士訴至本院,經審理本院作出調解書,確定:一、位於北京市懷柔區一號房屋內北邊卧室一間、南邊卧室東邊一間歸周女士居住使用;二、王女士2019年9月1日前將上述房屋騰退給周女士居住使用。

2021年周女士將以贍養糾紛將王某潔王女士訴至本院,經審理本院作出判決書,確定:一、王某潔每月給付周女士贍養費3000元;二、王女士每月給付周女士贍養費900元。

2022年10月21日,周女士持訴稱理由起訴來院,本案審理過程中,王女士張先生堅持答辯意見,不同意周女士的訴訟請求。

關於王女士張先生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周女士王女士張先生沒有按照協議要求履行每年2500元的贍養費的義務。達成協議後因為其身體還挺好,沒有怎麼去醫院看過病,王女士也一直沒有給贍養費。2012年法院判決王女士每月給付400元,2019年判決王女士每月給付贍養費900元,每次都得申請強制執行。

2022年以來周女士看病的費用王女士也沒有支付。平時家裏柴米油鹽都是周女士自己買的,之前樓房的供暖費等費用確實是王女士張先生在交,但在之前案件中,張先生還要求周女士返還部分供暖費。

家裏陽台廚房等公用空間周女士張先生都占上了不讓周女士用,周女士的兩間卧室也都放着東西,除了睡覺就沒別的地兒。

王女士周女士稱其不履行贍養義務有異議,稱自己把錢都交到法院執行庭了,已經履行了贍養義務。張先生稱其與王女士離婚期間,周女士一直都沒有在家,贍養費都是通過王女士給的,過年過節會去看她,給她拿點東西。

 

裁判結果

解除周女士王女士張先生2011年達成的《協議》。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本案中,王女士周女士之女,亦系周女士的法定繼承人;張先生周女士之女婿,不屬周女士的法定繼承人。從周女士王女士張先生簽訂的《協議》來看,其主要內容是由王女士張先生承擔周女士平時生活的照顧,在周女士去世後,房產由王女士張先生繼承。因此案涉協議兼具了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的雙重屬性。

本案審理過程中,周女士主張王女士張先生並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贍養義務,故起訴要求解除協議;王女士張先生辯稱不論是協議約定還是法院判決,意思都是一樣的,只要錢給到位了,就是履行義務了。對此法院認為,案涉協議設立初衷主要目的是讓周女士老有所養,如該目的無法實現,應當准許當事人請求解除協議。

從本案查明事實來看,自2012年始,周女士王女士之間因贍養費給付、房屋騰退等問題多次訴至法院,雙方關係一直處於緊張狀態,客觀上已經失去信任基礎,本着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法院周女士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