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對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後需要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地補償費分配糾紛的解決原則有公平合理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等。
一、
對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二、
本站網提醒您,解決徵地補償費分配糾紛的原則有:
1.公平合理的原則,貫徹平等;
2.男女平等的原則,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3.有利農民生產積極性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治權;
4.着重調解的原則,着重調解是處理民事糾紛的基本原則和重要方法。
三、
國有土地徵地補償標準如下:
1.土地被徵用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被徵用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賠償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附着物和青苗被毀損的賠償由被徵收人所在省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引用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一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