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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不能少 | 離婚可以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1.39W

“女兒真可愛,就是一點都不像爸爸”

離婚可以,賠償不能少

鄰居們的玩笑話起初蔡大哥並不在意,可在一次出差提前回家後,蔡大哥無意中看到妻子竟和別的男人在一起。蔡大哥慌亂之餘未“打草驚蛇”,萬般糾結後偷偷帶女兒去做了親子鑑定。結果令蔡大哥深受打擊。女兒果然不是自己親生的。這是本律師曾經辦過的案件,男方“喜當爹”,助其索要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賠償。案件的最後,蔡大哥雖然心情難以平復,但至少得到了應得的離婚賠償。

幸福的婚姻不是天然就有,它需要努力去營造;如果雙方不珍惜緣分還互相傷害,不僅會在彼此的心靈上留下難以治癒的創傷,而且在離婚時可能會面臨高額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的制度。

針對“離婚賠償”,本文進行詳細敍述,包括離婚賠償的情況、標準、條件及取證注意事項。

Q1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離婚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又加了一條兜底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Q2離婚賠償採用什麼標準?

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和給付方式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司法實踐中,離婚賠償法官主要考量因素加害人過錯程度,具體的侵權情節,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當地經濟條件等。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Q3獲得離婚賠償有哪些條件?

(一)法定的過錯種類。

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形是婚姻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都不構成婚姻損害賠償責任。

(二)在法定時間內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或其在一審時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法院調解又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賠償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必須是無過錯的一方。

對婚姻關係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以及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第三人,不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

Q4離婚賠償如何取證?

1、過錯方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者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居委會、村委會或其所在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據;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過錯方與他人結婚登記的證明;

4、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診斷或者相關機構的傷情鑑定書;

5、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

6、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者行為的照片,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與離婚幫助制度、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一起,構成了我國目前的離婚救濟制度。這是家事法律的人文關懷,也是法律與道德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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