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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事故與連環事故 |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之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1.14W

此類情形在生活中也常出現,兩事故先後作用於同一個主體,在無共同意思聯絡、也無共同過錯的情形下,導致同一損害後果,對該後果的責任承擔該如何劃分,是重心之重。釐清上述問題,請看本文解析。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之 二次事故與連環事故

一、 請求權基礎之法律規範

1、《侵權責任法》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二、 連環事故情形

1、第一次事故行為人行為作用:第一次事故的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

2、交警執法失職作用:第一次事故的行為人在違章行為時被處罰,在交警執法過程中已告知第一次事故的當事人作出相應的整改行為,但在未確認行為人已明確整改或者消除了相應危險的情形下撤離現場,致使第二次事故的發生。

3、事故行為人共同作用:事故發生是受行為人之間的違章行駛影響,行車未保持安全車距,導致連環追尾事故。

三、主體間責任承擔

1、侵權責任

二次事故與連環事故多作用於當事人之間的無意思聯絡,當行為主體主觀上無共同侵權意思聯絡時,分別對被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根據不同的原因會構成不同的法律關係,各法律關係偶然地發生巧合,產生了同一損害後果,不構成共同侵權。

也就是説兩事故先後發生,數行為人之間事先既無共同意識聯絡,也沒有共同過錯,惟因行為客觀聯繫和間接結合,共同導致了同一損害後果,屬於主觀無過錯聯繫之共同加害行為,需要對受害人受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大多數情形下,連環事故與二次事故的行為人均無意思聯絡,只是在客觀原因作用下造成了同一後果,均需對受害人承擔法律責任。

2、賠償責任

在連環交通事故中,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根據侵權人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責任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連環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事故的成因分析,對事故行為人的過失大小以及原因力比例認定有一定的影響。為了明確行為人各方責任,道路事故認定需要對事故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違章行為與事故後果間因果關係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確保過失大小以及原因力比例得到明確劃分。

此外,在機動車連環事故中,應當先由各機動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受害人順勢,根據行為人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原因力比例酌定所負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