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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可以要求出軌一方“淨身出户”嗎?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2.01W

真的可以要求出軌一方淨身出户嗎?

真的可以要求出軌一方“淨身出户”嗎?

淨身出户條款有效無效?應該怎麼寫一份有效的“忠誠協議”?詳見下文。

案情介紹

黃某(男)與李某(女)於2009年7月5日登記結婚。2013年,雙方共同購買商品房一套;2015年,雙方又購買價值20萬元的小轎車一輛。

2017年以來,黃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懷疑黃某有外遇,引發雙方矛盾。2017年6月27日,雙方再次激烈爭吵後,黃某向李某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本人如日後在婚內出軌,婚後所有財產歸妻子,本人自願淨身出户”。

2018年9月20日,黃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庭審中,李某同意離婚,並提供證據證實黃某早已出軌,要求依據承諾書判決所有財產歸李某所有。

分析説法

首先,從“淨身出户”承諾書的內容分析,黃某書寫該份承諾書,承諾如婚內出軌,所有財產歸妻子所有,其本人自願淨身出户,本質上是對於其將來違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的財產處分的協議,屬於“忠誠協議”的範疇。

其次,從夫妻之間忠實義務的本身來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條款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情感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着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再次,從社會效應來看,如果賦予忠誠協議法律效力,主張按忠誠協議分割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勢必導致舉證一方為了舉證而去捉姦,其成本和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最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條款明確規定了以離婚為前提的協議的生效條件。

而實際上,黃某簽訂的“淨身出户”承諾書正是約定在離婚時雙方對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故應當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確定該條款未生效。

綜上分析,無論是忠誠協議還是以出軌為前提的“淨身出户”承諾書,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本案中,李某以“淨身出户”承諾書主張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無法律依據。

    温馨提示

淨身出户條款這樣寫,或許就有效了:

“如果一方出軌,則婚內所有財產所有權歸另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可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淨身出户”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婚內財產所有權對象,附條件的約定歸誰所有,不涉及人身等其他問題,既不違反法律法規,又不違背公序良俗,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財產分割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