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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按照最有利孩子的原則判決 | 【以案釋法】夫妻離婚爭奪孩子

欄目: 法律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1.47W

近年來,大部分離婚糾紛都涉及孩子撫養權的爭奪問題,“搶”孩子的現象並不少見。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爭奪孩子引發的糾紛,引導雙方重新簽訂了撫養協議。

【以案釋法】夫妻離婚爭奪孩子,法官:按照最有利孩子的原則判決



案情:夫妻離婚爭奪孩子


男子李某與女子王某原系夫妻關係,因感情破裂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李某與王某自願離婚;婚生子李某甲由李某撫養,婚生女李某乙由王某撫養。


幾個月後,王某以李某未履行調解義務,拒不將李某乙交由其撫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後,執行法官羅榕瑋調查瞭解得知,李某甲與李某乙系雙胞胎兄妹,父母離婚後,兩人一直跟隨奶奶生活。李某長期在外打工,王某在景洪有固定工作及收入。考慮到婚姻家庭矛盾的特殊性,法官決定到李某家實地走訪。


法官一行人來到李某家時,李某未在家,家中只有李某的母親帶着兩個孩子。李某母親情緒激動、抗拒心理強烈,並直接向執行法官揚言:“我身體不好,如果你們硬要強制帶走孩子,我受到刺激出了事情,你們吃不了兜着走。”


法官多次與李某及其母親進行溝通,耐心釋法説理,最終,雙方本着一切為了孩子的原則,重新簽訂撫養協議,約定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變更到王某名下,並約定了李某及其母親的探視方式、探視時間及撫養費的承擔等相關問題。


在法官見證下,王某將兩個孩子帶回家,該案順利執結完畢。


釋法:撫養問題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離婚後,李某長期在外打工,兩個孩子與李某的母親共同生活,但李某的母親身體狀況不佳,不能給予兩個孩子較好的照顧。而王某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孩子也有傾向於跟母親生活的意願。


據此,法官以孩子的健康成長為切入點,耐心疏導教育,做通做足各方思想工作,最終較好地解決了該案,圓滿解決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該案的順利執結不僅彌補了父母對孩子的教育、關心、關愛、呵護,也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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