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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嗎

欄目: 法律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4.01K

個人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個人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嗎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但需要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一、醫療事故鑑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三)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四)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五)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流程

當醫患雙方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需委託醫學會開展醫療事故鑑定,以確定是否是醫療事故,具體鑑定流程如下:

1.提出申請及委託。當事人提出申請,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

2.醫學會審查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審查,確立是否受理;

3.提交材料。醫學會確定受理的,應在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4.開展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5.申請重新鑑定。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綜上所述,當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後,個人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但需要嚴格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委託,並及時提交相關的鑑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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