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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盜竊罪定罪量刑標準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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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盜竊罪定罪量刑標準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

北京盜竊罪定罪量刑標準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

一、什麼是盜竊?

盜竊罪(刑法第264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裏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徵是:

(1)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佔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佔有可以説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佔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佔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範圍內一時找不到的手錶、戒指,仍沒有失去佔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佔有。震災發生時,為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財物,仍歸主人由有。放養在養殖場的魚和珍珠貝歸養殖人出有。這裏所説的手錶、戒指、牲畜、魚等仍可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電力、煤氣、大哥大碼號等。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

(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具有主觀價值(如有紀念意義的信件)及幾乎無價值的東西。就不能成為我國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竊行為人如果將這些無價值的財物偷出去後,通過出售或交換,獲得了有價值的財物(相當於銷贓數額),且數額較大,則應定盜竊罪。

(3)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開採出來的石頭,從自然狀態下運回的放在一定範圍內的砂子,放在鹽廠的海水,地上的樹等。不動產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賣不動產,是非所有人處理所有權,買賣關係無效,屬於民事上的房地產糾紛,不能按盜竊罪處理。

(4)他人的財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佔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寄售、託運、租借的物品。但有時也有這種情況,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處分的財物,也應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在主人的店裏出售物品的僱員在現實中監視、控制、出售的物品,倉庫管理員領取的庫存品,旅客借用旅館的電視等。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大多處於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範圍內,其所有權或佔有權仍屬於遺忘人,亦視為“他人的財物”,遺失物是失主丟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財物。行為人拾得遺失物,應按《民法通則》處理,一般不構成犯罪,無主物是被所有人拋棄的財物、無人繼承的遺產等。佔有無主物,不構成犯罪。被人拋棄的財物歸先佔者所有。佔有無人繼承的遺產應退還給國家或集體。埋藏物、隱藏物不是無主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盜掘墓葬,盜取財物數額較大,以盜竊罪論處。《文物保護法》規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盜竊論處。”

(5)一些特殊的財物儘管具備上述四個特徵,仍不能成為盜竊對象。如槍支、彈藥,正在使用的變壓器等。不同的財物或同一財物處於不同的位置、狀態,它所表現的社會關係不同,作為犯罪對象時,它所代表的犯罪客體也不同。如盜竊通訊線路上的電線構成破壞通訊設施罪,盜竊倉庫中的電線則構成盜竊罪。因為前者的直接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後者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盜竊槍支、彈藥則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不構成盜竊罪。因為它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6)盜竊自己家裏或近親屬的財物,根據《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盜竊近親屬的財物應包括盜竊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盜竊自己家裏的財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盜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家庭成員勾結外人盜竊自己家裏的或近親屬的財物,屬於共同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對家庭成員也要與社會上其他同案犯區別對待。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其具有以下特徵:

(1)祕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是在暗中進行的。如果正在取財的過程中,就被他人發現阻止,而仍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祕密竊取,構成犯罪,應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如果取財時沒有發覺,但財物竊到手後即被發覺,爾後公開攜帶財物逃跑的,仍屬於祕密竊取,要以盜竊論處;如果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後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取走財物的仍構成祕密竊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備,潛入某一場所,在無人發現的過程中祕密取財的,也為祕密竊取。

(2)祕密竊取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的,即為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發現的,也應是本罪的祕密竊取。

(3)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如果在取財過程中,事實上已為被害人發覺,但被害人由於種種原因未加阻止,行為人對此也不知道被發覺,把財物取走的,仍為祕密竊取。如果行為人已明知被他人發覺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為帶有公然性,這時就不再屬於祕密竊取,構成犯罪的也而據其行為的性質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至於其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採取撬鎖破門、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盜竊;有的是在公共場所割包掏兜、順手牽羊進行盜竊;等等。但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質上屬於祕密竊取,就可構成本罪的盜竊行為。

祕密竊取的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雖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但實行了多次盜竊的,才能認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且盜竊次數亦沒有達到多次,則不能構成本罪。數額較大一般是指實際竊取了數額較大的財物。行為人沒有實際取得財物,即盜竊未遂,一般情況下不應以犯罪處理。但如果以盜竊鉅款、珍費文物等貴重物品為目標,潛人銀行、博物館等盜竊未遂的,仍應認為構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責任。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之規定,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謂多次,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即1年內入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盜竊犯罪要以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或者次數達到多次,否則就不構成犯罪。但根據《解釋》第6條第1項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這實為擴大解釋,應注意把握。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l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取消了此規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盜竊罪故意的內容包括:

(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羣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於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佔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2)對盜竊後果的預見。如進人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府當定罪處罰。”

非法佔有不僅包括自己佔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佔有。對非法竊取並佔為己有的財物,隨後又將其譭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佔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佔有的目的,用後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將這一情況作為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

三、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北京市盜竊罪量刑標準

數額較大:2000元;

數額巨大:6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40萬元。

五、北京具體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條文內容如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或者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或者在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盜竊罪定罪,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兩年內盜竊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六萬元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户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一件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超過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3)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本罪第2條第2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超過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二級文物超過一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盜竊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3)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多次盜竊,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入户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以上九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案發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已經依照本罪第1條第2款、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評價的定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不另行增加刑罰量。

7.對於盜竊犯罪部分行為既遂、部分行為未遂,且均符合定罪條件的,對未遂部分決定是否減輕適用量刑幅度後,以既遂部分、未遂部分分別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情節提高量刑幅度。

8.需要説明的問題

(1)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本罪第1-3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4)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多次盜竊,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6)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六、北京盜竊罪追訴時效

數額較大:經過5年;

數額巨大:經過15年;

數額特別巨大:經過20年

注: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追訴時效期限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七、其他相關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4月2日發佈,2013年4月4日實施,現行有效。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涉嫌盜竊的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是否違法問題的批覆》,2011年1月25日發佈,2011年1月25日實施。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5月9日發佈,2007年5月11日實施。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1月15日發佈,2007年1月19日實施。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2002年8月9日發佈,2002年8月13日實施。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修訂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2017年3月9日發佈,2017年4月1日實施。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2017年發佈,2017年5月1日實施。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罪有關指導判例

如果有關問題與涉案事實具有相似性,請依判例號查找具體指導判例原文以作參照。

【第 22號】汪美坤、李雲田等侵佔、盜竊案

——企業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結外部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盜竊企業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主要問題

1.被告人汪美坤、李雲田系企業聘用的合同工人,是否具有 侵佔罪的主體資格?

2.被告人汪美坤、李雲田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勾結外部人員,竊取企業財物的行為,全案如何定罪?

【第 45號】章楊盜竊案

——竊取並變造已付訖的國庫券 再騙兑的行為如何定罪

——主要問題

1.蓋有“付訖”章的國庫券是否仍為有價證券?

2.竊取、變造已付訖的國庫券再騙兑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

【第 52號】高金有盜竊案

——外部人員與銀行工作人員勾結 竊取銀行現金的行為如何定性

——主要問題

外部人員勾結、夥同銀行工作人員盜竊銀行現金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

【第60號】郝景文、郝景龍盜竊案

—— 利用計算機盜劃銀行資金再到 儲蓄所取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主要問題

非法侵入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將銀行的資金劃入自己的存款帳户後提取現金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86號】 王國清等搶劫、故意傷害、盜竊案

—— 轉化型搶劫罪的法律適用

——主要問題

1.如何認定轉化型搶劫罪?

2.轉化型搶劫罪是否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檔法定

3.共同犯罪的行為人是否應對其未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4.一人犯數罪,僅對其中一罪有自首情節的,如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87號】 文某被控盜竊案

—— 處理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之間的 偷竊案件應當注意的刑事政策

——主要問題

處理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之間的 偷竊案件應當注意的刑事政策

【第103號】 孔慶濤盜竊案

——竊取他人股票帳户號碼和密碼後祕密使用他人帳上資金高價買入朋友拋賣的股票從中獲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主要問題

1.竊取他人股票帳户號碼和密碼後祕密使用他人帳上資金高價買人朋友拋賣的股票從中獲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2.本案中的盜竊數額應如何認定?

3.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

【第119號】買買提盜竊案

—— 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數罪併罰制度中的“刑罰執行完畢”

——主要問題

1.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罰金未執行前又犯新罪的,是否構成累犯?

2.前罪未執行的罰金在新罪判決時能否適用並罰制度?

【第 132號】康金東盜竊案

—— 騙得財物保管權後祕密竊取代為保管的財物的行為如何處理

——主要問題

1.騙取他人信任後而得以暫時代為保管他人財物時實施祕密竊取的行為如何定性? 2.如何區分侵佔罪和盜竊罪?

【第 140號】陳家鳴等盜竊、銷贓案

—— 如何認定事前通謀的盜竊共犯

——主要問題

事前通謀的盜竊共犯應如何認定?

【第 160號】羅忠蘭盜竊案

—— 如何正確區分盜竊罪與侵佔罪

——主要問題

如何正確區分盜竊罪與侵佔罪?

【第 191號】薛佩軍等盜竊案

——盜竊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主要問題

1.犯罪嫌疑人及代為投案人由於客觀原因未能與司法機關聯繫上,後被抓獲的能否視為自動投案?

2.對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構成犯罪的,如何量刑?

【第 194號】樑某挪用公款、張某挪用公款、盜竊案

——如何通過客觀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主要問題

樑某與張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還是挪用公款罪?

【第 202號】丁立軍強姦、搶劫、盜竊案

——在假釋考驗期間直至期滿後連續實施犯罪是否應撤銷假釋並構成累犯

——主要問題

在假釋考驗期間直至期滿後連續犯罪的,是否撤銷假釋,數罪併罰並構成累犯?

【第 244號】 張某某搶劫、李某某盜竊案

—— 盜竊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為抗拒抓捕當場實施暴力轉化為搶劫罪,其他共犯是否也隨之轉化

——主要問題

盜竊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為抗拒抓捕當場實施暴力轉化為搶劫罪,其他共犯是否也隨之轉化?

【第 246號】 趙某盜竊案

—— 如何區分盜竊罪和職務侵佔罪

——主要問題

如何區分盜竊罪和職務侵佔罪?

【第 273號】南昌洙、南昌男盜竊案

—— 對累犯“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要件的理解

——主要問題

1.被告人南昌洙於1998 年 3 月夥同他人實施的盜竊行為是否已過追訴期限?

2.被告人南昌洙是否構成累犯?

【第 315號】 沈某某盜竊案

—— 對所盜物品的價值有重大認識錯誤的應如何處罰

——主要問題

對所盜物品的價值有重大認識錯誤的應如何處罰?

【第 325號】錢炳良盜竊案

——盜買盜賣股票案件的盜竊數額如何認定

——主要問題

1.竊取他人證券股票帳户帳號及密碼後,非法侵入他人股票帳户與本人股票帳户非法交易從中獲利的行為如何定性?

2.被告人實際非法佔有數額與被害人的損失數額不一致的,如何認定盜竊數額?

3.盜竊證券公司管理的客户資金是否屬於盜竊金融機構?

【第 339號】葉文言、葉文語等盜竊案

—— 竊取被交通管理部門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車輛後進行索賠的行為如何定性

——主要問題

竊取被交通管理部門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車輛後進行索賠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 354號】王春明盜竊案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主要問題

1.被公安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到案,能否認定為“自動投案”?

2.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第381號】董保衞、李志林等盜竊、收購贓物案

—— 投案動機和目的是否影響自首成立

——主要問題

1.投案動機和目的是否影響自首成立?

2.如何理解成立自首所要求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397號】韋國權盜竊案

——暗自開走他人忘記鎖閉的汽車的行為如何處理

——主要問題

暗自開走他人忘記鎖閉的汽車的行為如何處理?

【第412號】張澤容、屈自強盜竊案

——盜竊定期存單從銀行冒名取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主要問題

1.被告人張澤容的行為應定為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2.被告人屈自強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420號】孟動、何立康盜竊案

——如何認定網絡盜竊中電子證據效力和盜竊數額

——主要問題

1.網絡盜竊中電子證據效力該如何認定?

2.網絡盜竊的數額該如何認定?

【第427號】張超羣、張克銀盜竊案

——竊取他人挖掘機電腦主板後向被害人索取錢財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主要問題

竊取他人挖掘機電腦主板後向被害人索取錢財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第437號】周建龍盜竊案

——向被害人投案的行為是否認定為自首

——主要問題

1.行為人向被害人承認作案的行為是否認定為自首?

2.盜竊犯罪的累犯如何適用加重處罰?

【第460號】陳建伍盜竊案

——盜竊郵政局金庫中存放的郵政儲匯款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

——主要問題

1.陳建伍的行為是構成盜竊罪還是職務侵佔罪?

2.盜竊存放在郵政局金庫中的郵政儲蓄款,是否屬於盜竊金融機構?

【第483號】馬俊、陳小靈等盜竊、隱瞞犯罪所得案

——在盜竊實行犯不知情的情況下,與銷贓人事先約定、事後出資收購贓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共犯

——主要問題

被告人陳小靈的行為是構成盜竊罪還是隱瞞犯罪所得罪?

【第492號】朱影盜竊案

——對以盜竊與詐騙相互交織的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主要問題

行為人採用欺騙與祕密竊取相互交織的手段,非法佔有他人 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第493號】吳孔成盜竊案

——保外就醫期間重新犯罪的如何計算前罪未執行的刑罰

——主要問題

對於保外就醫期間重新犯罪的,如何計算前罪未執行的刑罰?

【第504號】馮留民破壞電力設備、盜竊案

——結合司法解釋看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的競合

——主要問題

1.盜割正在使用中的光鋁線的行為構成了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的想象競合,應以何罪追究刑事責任?

2.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應如何認定?

【第508號】 範軍盜竊案

——偷配單位保險櫃鑰匙祕密取走櫃內的資金後,留言表明日後歸還的行為仍然構成犯罪

——主要問題

1.範軍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範軍的行為是構成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還是盜竊罪?

3.本案情形是否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中的“特殊情 況”,可否對範軍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第527號】 詹偉東、詹偉京盜竊案

——通過紡織品網上交易平台竊取並轉讓他人的紡織品出口配額牟利的行為如何定罪

——主要問題

通過紡織品網上交易平台竊取並轉讓他人的紡織品出口數量配額牟利的行為如何定罪?

【第582號】楊聰慧、馬文明盜竊機動車號牌案

——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盜竊機動車號牌的如何定罪處罰

——主要問題

1.機動車號牌是否屬於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國家機關證件?

2.以敲詐錢財為目的盜竊機動車號牌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第602號】程稚瀚盜竊案

——充值卡明文密碼可以成為盜竊犯罪的對象

——主要問題

1.充值卡明文密碼是否可以成為盜竊犯罪的對象?

2.在移動公司數據庫中將已充值的充值卡修改數據後將其明文密碼出售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615號】郝衞東盜竊案

——如何認定盜竊犯罪案件中的“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主要問題

如何認定盜竊犯罪案件中的“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第740號】陳萬學搶劫、劉永等人盜竊案

——共同盜竊犯罪中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

——主要問題

在共同盜竊過程中,個別或部分人因實施暴力、威脅行為轉化為搶劫罪的,其他參加盜竊者是否均轉化為搶劫罪?

【第766號】鄧瑋銘盜竊案

—— 以 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網絡上利用出現系統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輸入錯誤信息,無償獲取遊戲點數,如何定性

——主要問題

1.在網絡上利用出現系統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輸入錯誤信息,無償獲取遊戲點數,如何定性?

2.網絡遊戲點數等虛擬財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第795號】陳某盜竊案

——竊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務的密保卡數據,並進行非法充值,使公司 Q QQ密保卡對應的等值服務資費遭受損失的,是否構成盜竊罪?如何確定該類行為的盜竊數額

——主要問題

1.竊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務的密保卡數據,並進行非法充值,使公司 QQ 密保卡對應的等值服務資費遭受損失的,是否構成盜竊罪?

2.如何認定 QQ 密保卡的被盜數額?

【第796號】汪李芳盜竊案

——盜竊移動公司代理商經營的手機MSIM卡,代理商在行為人盜竊既遂後從移動公司獲取銷售手機MSIM卡的返利,返利是否應當在認定盜竊數額時予以扣除

——主要問題

被害代理商在行為人盜竊既遂後從移動公司獲取銷售手機 SIM 卡的返利,返利是否應當在認定盜竊數額時扣除?

【第879號】饒繼軍等盜竊案

——盜竊金砂後加工成黃金銷贓,盜竊數額應當以所盜金砂價值認定,還是以加工成黃金後的銷贓數額認定

——主要問題

盜竊金砂後加工成黃金銷贓,盜竊數額應當以所盜金砂價值認定,還是以加工成黃金後的銷贓數額認定?

【第1013號】熊海濤盜竊 案

——明知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正在盜賣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財物,仍然上門幫助轉移並予以收購的,如何定性

——主要問題

明知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正在盜賣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財物,仍上門幫助轉移並予以收購的,如何定性?

整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羅春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