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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領養待產女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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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領養待產女嬰
如何領養待產女嬰
1、領養孩子的流程是:
(1)、申請。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領養申請書、證件和材料,登記機關包括福利院或民政局;
(2)、審查。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
(3)、登記。審查後,符合標準的,登記機關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收養登記,並頒發《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2、收養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如果是無配偶的男性公民領養女孩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有配偶的人領養孩子,須夫妻共同領養。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條件較寬。
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