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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 發生後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88W
發生後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構成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發生後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構成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一、發生後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對方當事人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須是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
(二)須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多有先後順序。如法律未有規定或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定;
(三)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而非永久的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一旦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履行抗辯權就消失了,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構成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二)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三)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四)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