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因此,有下列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
(2)分娩後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女方隨時可以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