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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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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税
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税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對持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的殘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減徵個人所得税的照顧。 (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減徵30%的個人所得税。 (二)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分別以下情況: 1、個人從事經營取得的所得可減徵100%個人所得税,但對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不予減徵個人所得税。 2、因生產經營需要僱請1-2個幫手的,可減徵30%個人所得税;對僱請3個以上幫手的(含3個),不予減徵個人所得税。 (三)個人取得的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在計算納税時,減除的必要費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四)對上述人員減徵税款的申請與審定期限為一年一定。 (五)對上述所得,扣繳義務人與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税可依據主管税務機關批准減徵個人所得税的證明,直接計算扣繳(繳納)個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