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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離婚子女撫養費種類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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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離婚子女撫養費種類的相關規定
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相關規定

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的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情況,根據支付撫養費一方收入狀況分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1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對於離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方式,可採用一次性給付,也可採用分期按期支付;對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離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期限: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截至期限為十八週歲。但是,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撫育費可停止支付。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案撫養費不服判決的問題,當事人可以在一審判決書下達後十五天內通過一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上訴狀,二審法院在受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決定是否開庭審理,並在立案後三個月之內做出終審判決,同時,當事人對撫養費的上訴不能涉及離婚判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