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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款優先清償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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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款優先清償的條件是什麼
建築工程款優先清償的條件是什麼
1、工程款債權人為被拍賣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説,拍賣建設工程之後,只有該建設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該拍賣款的優先受償權。哪怕是同一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為其他工程產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項工程上主張優先受償權。
2、該工程施工於1999年10月1日之後。施工於該日之後,無論該工程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工程可均享有優先受償權。施工於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於1999年10月1日之後,分兩種情況:該工程設定擔保,擔保物權優先於工程款優先權;未設定擔保,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3、該工程款已經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欠條等文書不是生效法律文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書一般包括:判決、裁定、仲裁裁決以及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

風險提示:建築工程款優先受償的例外
1、工人工資始終處於第一順位享有優先權。因此,當執行中員工申請支付工資、生活費的,法院應當裁決以被執行人的財產優先支付工人工資。然後,以剩餘財產優先支付工程款。
2、被執行人控制的財產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不得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