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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税人從對公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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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税人從對公賬户
一般納税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貨款必須入對公賬户嗎
一般納税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貨款,建議入對公賬户,儘可能避免貨物、發票、款項不一致的風險。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對外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同時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雖然沒有對增值税發票上的銀行賬户提出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增值税專用發票上的銀行賬户必須是實際發生購銷業務的雙方、也就是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貨方和購貨方的銀行賬户,與實際收取貨款或支付貨款的銀行賬户一一對應,實際收取或支付貨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開户銀行賬户或個人賬户:一、納税人向受票方納税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應税勞務、應税服務;二、納税人向受票方納税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税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三、納税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税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税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税專用發票是納税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受票方納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進項税額。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