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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前的債務應該誰承擔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3.66K
合併前的債務應該誰承擔
合併前的債務應該誰承擔
合併前的債務應該由合併後的公司承擔。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合併後的公司不能以不知情為由拒絕。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