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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監護權怎麼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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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監護權怎麼公證
老年人的監護權法律怎麼規定?
對老人實施監護的依據是《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   1、《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委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1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對精神病人不要有誤解,對於老人來説,如果老年病人喪失思維記憶,或因腦梗導致的喪失行為能力,或得了嚴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屬於《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3、監護人資格是有法定順序的,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   對監護人爭議的解決   《民法通則》第17條明確規定: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1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