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法律顧問 > 法律

哪些情形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87W
哪些情形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哪些情形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情形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