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應當以走私罪論處
1.未經國務院及其授權的
機關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税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2、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
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税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3.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帳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4.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帳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制
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脱離監管的。
5.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税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6.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