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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福建省徵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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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福建省徵地補償標準
解析福建省徵地補償標準
福建省徵地補償標準:
(一)徵用耕地,屬水田、菜地、魚塘的,按同類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補償;屬其他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補償;
(二)徵用非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四十補償;
(三)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林地補償費的50%計算;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建築物的產權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費的二倍補償,中齡林按成熟林畝材積產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補償,成熟林按其畝材積產值的百分之三十補償;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四至七倍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