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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保險的三大誤區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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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保險的三大誤區如何避免
年休假維權需避免3大誤區是哪三大誤區呢?
律師認為,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無論是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還是在不同單位累計工作時間滿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需要在新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   員工在原單位當年已經休過或部分休年休假,到了新單位後,仍可按規定再休年休假。不過,當年在新單位年休假的天數需要按規定折算後確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單位當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誤區2   勞動者未主動申請 律師認為,休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勞動者未主動申請,並不能視為自動放棄。除非用人單位安排休假,但職工因本人原因且通過書面形式正式向單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視為自行放棄,但單位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誤區3   解除勞動關係後不支付休假報酬 律師認為,不管是哪方提出解除合同,只要是用人單位與職工發生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都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折算勞動者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以上是年休假維權需避免3大誤區是哪三大誤區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