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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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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賠償義務人包括:


1、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2、因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


3、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比如單位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的,是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4、因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