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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七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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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七條的適用
婚姻法的適用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1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22條規定:“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因此,對於實質要件,要依次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共同國籍國法和婚姻締結地法;而對形式要件,則在婚姻締結地法、一方的經常居所地法或國籍國法中任選其一。


此外,在條約或互惠的基礎上,我國也承認具有相同國籍的外國人雙方在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成立的婚姻為有效。但我國禁止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國家機關機要人員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人員同外國人結婚。